《推行方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当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推行工作。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的资格类型如下:
婴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资格由地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资格,由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因认定人数降低或认定机构违规或认定机构没办法正常履行认定职责的,与参加中小学和婴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考当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质,调整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因此,申请人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时,应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权限向相应的教育局或教育厅提出申请,即选择认定机构时,需按下列需要选择:
申请婴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选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但某些区域认定权限进行了调整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资格者,应选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地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资格者,在网上申报时须选择市教育委员会。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选择任教学校所在省份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